 |
| 汉唐咨询公司至今,已成功帮助数百家公司注册完成公司注册,并且同时服务于北京上百家外资企业公司,受到良好赞誉。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根据客户需要,逐渐发展了相关业务,业务范围涵盖广泛,成为一家综合性服务机构。 |
|
|
 |
|
汉唐愿景 |
|
企业多元化咨询服务和一条龙服务首选合作伙伴。 |
|
汉唐使命 |
|
我们至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便捷的服务通道与贴切的解决方案。 |
|
核心价值观 |
|
专业~诚信~经典 是我们对内外部客户永恒的承诺! |
|
 |
当前位置:北京审批网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证书 >> 浏览文章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2月21日 访问次数:
关键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广播电视,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代理中心为您介绍:就有关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管理条例做一次详细的讲解。
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第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 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十一条 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二条 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 |
|
 |
|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
 |
|
|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
|
|
| 在线咨询 |
 |
| TEL:010-64611785 84466445 |
24小时联系方式:13426464370
张小姐:QQ:549588276
msn:yinxue003003@hotmail.com
王小姐:QQ:149455913
msn:mylovechina2008@live.cn |
| 公司相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