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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8月04日 访问次数:
关键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随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日益活跃,社会各界参与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积极性很高。但有个别机构在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参加广播影视节(展)并违规制作经营节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重申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总局有关规定,为规范广播影视(展)设展工作,现重申如下: 一、广播影视节(展)是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的重要途径,是广播电视部门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施管理和引导的重要方面。各广播影视节(展)主办方必须将认识提升到广播电视全局高度,切实履行节(展)主办方应尽的审查把关职责。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广播影视节(展)主办方要严格遵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第34号令)、《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广电总局第38号令)的规定,从严审核所有参展机构资质。坚决做到,对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一律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广播影视节(展)、评奖和节目交流活动,不得在任何广播影视节(展)中设立展台。 三、请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立即督促辖区内各广播影视节(展)主办方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清查工作。凡发现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申请参加广播影视节(展)的,要拒绝其申请。已经签定招展协议的,要妥善进行清退。 四、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广播影视节(展)的指导,督促节(展)主办方及时汇报招展情况,随时掌握发展动态,主动协助做好管理和咨询,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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